食品藥物管理署在105年2月19日公告訂定「化粧品中禁止使用Estradiol、Estrone及Ethinyl estradiol成分」,自公告日起禁止輸入及製造含有此類成分化粧品,並自105年5月1日起,禁止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食藥署昨(2)日公布105年度化粧品雌激素檢驗結果,共抽樣市售55件化粧品,檢驗結果均合格。

食藥署表示,為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在105年度5月至11月間共收受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於轄區藥粧店及其他化粧品製造或販售處所抽樣之髮用、面霜乳液類、清潔類、潤膚保濕類及彩粧類等化粧品計55件,針對不得添加於化粧品之Estradiol、Estrone、Ethinyl estradiol以及其他雌激素成分進行檢驗,結果均未檢出,符合化粧品相關管理規定。

食藥署說,違反規定者,將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及依同條例第27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套房裝潢實例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食藥署提醒民眾,購買化粧品時,應慎選來源清楚、標示完整的產品,勿購買來源不明及標示不清之產品,且不可輕信誇大之廣告宣稱。皮膚有傷口或不適,應避免使用化粧品;產品開封使用後,應注意儲存環境及效期,以確保使用安全及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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